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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 代 理 人 郭玉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收受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 公司內部轉交時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 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3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 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認定。聲請人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 ├─┼───────┼─────┼──────┼───────┼────────┼────────┼──┤ │1 │優品行 │彰化商業銀│108年10月31 │37,400元 │NN0000000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 │ │ │薛秀英 │行台東分行│日 │ │ │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