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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勞訴
字第5號
上訴
人即
被告
德佳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靖文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瑞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萬4,017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
費5萬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