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債 權 人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岸公教渡假中心
營業所
代 理 人 高昱華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
經查債務人宏富達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登記於臺中市,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本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