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張志郎 
相  對  人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No-
451301),內載憑票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No-451301),內載金額新臺幣
  3,000,000元,期日為109年10月31,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民國109年10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