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住屏東縣○○市○○里○○○路000號 0樓之0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十一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聲請
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45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1號提存事件提存案。茲因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
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
三、
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並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電話
記錄在卷足參。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