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鳳崗
劉亞倫
劉語喬
紀雅玲
原 告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5 人
共 同
被 告 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民國110年2月9日第七屆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會之選舉無效,至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
被告應將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第六、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委財物移交清冊,及管理委員會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2月10日止收入支出帳目會計原始憑證及帳薄予原告閱覽、影印。核其2項聲明均
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
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