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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天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間請求確認 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茲因原告上開請 求,並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 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 料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訟 標的價額並提出系爭契約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未補正及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前揭說明,暫先繳納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