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林慕北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
裁判費後,原告復具狀縮減
訴之聲明,依原告具狀變更後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下同)421萬6,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本院110年5月31日所為原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則應予廢棄。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