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銓聯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詳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
令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 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