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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明雄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提出:①被告胡   明雄之最新   胡明雄之人別資料。②被告逢欣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