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固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胡明雄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應提出:①被告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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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雄之人別資料。②被告逢欣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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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