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蔡媗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