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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蔡媗宇 

上訴人    嘉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