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科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國奕
曾婉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就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