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
經查債務人光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