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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001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2月28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4
林賢美
凱基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8月31日
100,000元
CT0000000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