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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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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字第 12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976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恩裕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天字第15240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134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分別於114年7月22日及114年8月10日以東院節111司執地字第12976號執行命令命補正,該通知分別114年7月22日與同年8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1年司執字012976號 財產所有人:劉恩裕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池上鄉
牧野

1013
101.01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0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
力學路72巷6號
住家用二層、加強磚造
第一層: 51.91
第二層: 54.41
合計: 106.32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