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旭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以前,繳納聲請費用3000元,而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