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尤宸樺(原名:尤沛文)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尤宸樺(原名:尤沛文)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本條例
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至110年間因罹冠狀動脈疾患、高血壓及糖尿病等疾病,致數月間因病無法工作,加諸110年4至7月間因新冠疫情而失業,平均月收入約僅18,114元。自110年8月起聲請人於餐廳工作
迄今,每月收入約25,250元,另聲請人名下亦無有
不動產,然聲請人前因借款債務積累迄今已達3,093,993元,依聲請人
資力實難清償如此龐大債務,故請准為進行更生程序。
㈠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0至14、43至49頁),
堪信屬實。又聲請人因積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嗣經本院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立後,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可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就其收入部分,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好漁日餐廳(阿幾雷數位文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擔任廚房佐理員,每月收入為25,25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在職薪資證明書在卷(見本院第46、48頁),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
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在,從而,本院認以25,250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㈢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111年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算之,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7,076元之標準認定。聲請人陳報之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7,076元,堪為可採。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25,25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後,每月餘額僅8,174元【計算式:25,250元-17,076元=8,174】可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積欠之安泰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之債務共8,334,353元【計算式: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55,72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8,480元+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1,323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44,099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2,590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47,783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94,358元=8,334,353元】,有債權人
陳報狀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35、64至70頁),尚須約84.97年【計算式:8,334,353÷8,174÷12(月)≒84.97年,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始得全數清償,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將更形延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此外,債務人並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