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蓮陽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倪翊芸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指定之
第三人即原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金蓮,以該地公告現值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921元【計算式:1,900元/㎡×352.59㎡=669,9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