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陳澤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上之
地上物拆除,將占用面積共5,189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3,160元【計算式:5,189㎡×440元/㎡=2,283,160元】,至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