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泰清台南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6,349元【計算式:446,030元+4,258,554元+1,227,526元+182,904元+50,000元+901,335元=7,066,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