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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玟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      告  林春雄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春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原告113年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