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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博羿光電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慧玟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
被 告 林春雄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春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事實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並請
被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就原告113年1月22日民事
陳報狀
所載
,提出
答辯狀
,
繕本
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