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倪翊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蓮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9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