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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詠章開發有限公司(前名稱:小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典融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蔡媗宇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典融為原告詠章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名「小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楊佩佩,該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決議變更公司名稱為「詠章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詠章公司)」,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吳典融,並經臺中市政府於112年4月21日核准變更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詠章公司登記案卷在卷(見本院訴更一卷第199頁至第220頁),其法人主體並未變更,法人格及權利義務仍屬同一,應以其更名後之公司為訴訟當事人,及新任之公司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兩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茲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典融為詠章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