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章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蔡媗宇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所補正之
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如聲明原判決廢棄,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