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季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訴訟代理人 陳湧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合併辯論合併裁判,而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時僅聲明上訴,未提出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到院,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2,464元;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84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萬9,670元(如兩件均全部不服,聲明原判決廢棄,即應繳納26萬2,134元)。茲併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併同上開補正上訴聲明狀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