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宏騰砂石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35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31.56+1476.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0元=707,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