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東葦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麗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
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