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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金春 
訴訟代理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業據其提出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1日創立股字第110121101號函(掛失登記通知函)、印鑑掛失申請書、股票掛失申請書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影本為證,應可信實。
二、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3日公告登載在案,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至
95-ND-0000000。
450張。
45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