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金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
業據其提出創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1日創立股字第110121101號函(掛失登記通知函)、印鑑掛失申請書、股票掛失申請書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影本為證,應可信實。
二、聲請人前聲請
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3日公告登載在案,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1年4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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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ND-0000000至 95-ND-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