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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莊佲翰 
相  對  人  橙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6月9日經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6月9日經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7月10日前將新臺幣(下同)33,000元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匯款帳號,有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可稽,但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調解紀錄及指定匯款帳號存摺封面暨112年3月24日至7月16日交易明細等件(卷第3-5、13-14頁)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