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孟永淥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提出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或影本四份,逾期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
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
本件勞動事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惟聲請人未就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4人)提出繕本或影本(聲請人僅提出無附屬文件之起訴狀繕本2份,尚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4份)。
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