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孟永淥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一項目所示事項,並提出
繕本四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二項目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468萬5,202元,
惟起訴狀未具體說明
請求權基礎,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完整證據與附屬文件,
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
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併應一併補正附表二所示事項,
附此敘明。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
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
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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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表明係依據何契約或法律規定而主張) |
|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均請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何年月日開始受僱於相對人, 僱傭期間為何,約定薪資多少,工作職稱和內容為何,本件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之計算式及法律依據)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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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薪資轉帳戶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醫療費單據、看護費單據、診斷證明、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證據(例如鑑定報告)。 |
| 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如鄉鎮市調解、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之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