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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專調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孟永淥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一項目所示事項,並提出繕本四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二項目所示事項。
    理  由
一、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468萬5,202元,起訴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完整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併應一併補正附表二所示事項,附此敘明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一: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聲明之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表明係依據何契約或法律規定而主張)
2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均請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何年月日開始受僱於相對人,僱傭期間為何,約定薪資多少,工作職稱和內容為何,本件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之計算式及法律依據)
附表二:
項目
補正資料
1
請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薪資轉帳戶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醫療費單據、看護費單據、診斷證明、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之證據(例如鑑定報告)。
2
陳報本件是否曾經調解,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如鄉鎮市調解、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之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