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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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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張淑媚即源寶源企業行

債  務  人  鴻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