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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債  權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邱恩州律師


債  務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