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
債 權 人 劉金水即瑞辰油漆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10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依該變更登記事項卡提出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業於同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