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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
債  權  人  劉金水即瑞辰油漆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10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希藝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依該變更登記事項卡提出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業於同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