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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救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高睦芸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施慧君
法定代理人  高文川
代   理   人  李美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温敬宣
兼法定代理人  吳玉琳
兼法定代理人  温君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