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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救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吳吉祥    住○○市○○區○○○○○路0號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