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東縣政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對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0,553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