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預納如附件所示之鑑定費用新臺幣63萬8,000元或新臺幣47萬8,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
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於本院訴訟審理中
聲請將
本件送請鑑定,
嗣本院囑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下稱全國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告應依全國建築師公會指示確定並預納如附件所示之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3萬8,000元或47萬8,000元,
惟原告
迄今未確定並預納
上開費用,致未能開始鑑定,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全國建築師公會函文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73頁、第375至377頁、第383頁),是本件訴訟已因此延滯無從續行,
爰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上開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三、如原告逾期不預納費用,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定期通知
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