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預納如附件所示之鑑定費用新臺幣63萬8,000元或新臺幣47萬8,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
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於本院訴訟審理中
聲請將
本件送請鑑定,
嗣本院囑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下稱全國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告應依全國建築師公會指示確定並預納如附件所示之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3萬8,000元或47萬8,000元,然原告
迄未繳納,致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本院遂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向全國建築師公會預納
上開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迄未預納
等情,有掛號郵件執據、郵件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89至401頁)。為免延滯訴訟程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上開鑑定費用,並將收據
正本陳報本院。
三、如被告逾期未繳納,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即視為撤回起訴,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