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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孟永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鹿鳴溫泉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因傷無工作收入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其訴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而裁定駁回在案,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