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進雄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
補正,
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補正
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第2款)有
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即應表明債權種類、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第3款)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聲請人陳報合作金庫房貸為新臺幣34,177元,然依已提出資料所示,聲請人對合作金庫之貸款有三筆帳號,請分別陳報:(一)以聲請人自用住宅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之貸款為哪一個帳戶?實際債權數額為若干?聲請人每月支出房貸金額為多少?(二)其他貸款之帳號為何?現存債務金額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