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美雲
上列
聲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
補正,則
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
一、聲請人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毀諾之原因為何?毀諾前、毀諾後之財產、所得之狀況為何?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之證據。
二、請補正如聲請人112年10月11日
陳報狀第六項所述,已提出申請之人壽保險及存款帳戶資料,並更新至
迄今之存簿內頁明細。(已提出部分毋庸重複補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