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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清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美雲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聲請人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毀諾之原因為何?毀諾前、毀諾後之財產、所得之狀況為何?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之證據。
二、請補正如聲請人112年10月11日陳報狀第六項所述,已提出申請之人壽保險及存款帳戶資料,並更新至今之存簿內頁明細。(已提出部分毋庸重複補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