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吳山花即三代三花手作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