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福市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孟芸即莎莉梅食品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0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5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