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陳致仰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楊佩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江仁豪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20元、3,150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楊佩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江仁豪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3,15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楊佩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江仁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3,1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