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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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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逸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垣 
訴訟代理人  吳秀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112年3月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劉益民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112年3月10日
128,100元
FA1525199
  逸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