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逸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112年3月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
無訛,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