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蘇泯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除
主文第一項以外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781,000元【計算式:46,350元×12月×5年=2,78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2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