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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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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姚銘凱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