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13號
原 告 姚銘凱
訴訟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民事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