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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蘇泯宸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誥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