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蘇泯宸
被 告 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
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