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訴字第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長輝
林長江
林長中
林長青
王長健
林長全(原名王長全)
林秀芸
林均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關於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一
附表二